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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培养归来就跳槽,离职医生被判赔医院80万!

  有162人浏览   日期:2022-03-07

文章摘要: 来源|余姚市人民法院花重金培养进修、读博2008年9月,林某经过层层选拔成功入职余姚A医院,成为该院的一名急诊医生,双方签订聘......

 来源|余姚市人民法院
 
花重金培养进修、读博
 
 
 
2008年9月,林某经过层层选拔成功入职余姚A医院,成为该院的一名急诊医生,双方签订聘用合同。
 
2011年6月2日,A医院选派林某去美国研究所进修学习,学习时间为两年,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林某进修结束后必须按时返院,并在该院工作服务十年以上;回院工作不满十年的,资助款需根据实际工作年限按比例退回,且林某需支付院方10000元/年的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此后,林某按约赴美,期间共收到院方支付培训费、差旅费、工资等32.9万元。
 
2013年8月,林某结束进修学习,返回A医院服务。
 
在工作两年多后,林某又向院方申请攻读全日制急诊医学博士研究生,院方对林某的申请非常支持,并且配合林某办理了解除聘用关系手续。为此,双方还签订了《攻读博士研究生双向协议》,协议中约定,学习期间,林某虽解除了与院方的聘用关系,但院方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同时约定,林某博士毕业后须履行承诺回到医院工作,若违反此承诺,林某须给予院方按照读博期间补助标准2倍的赔偿金。林某博士毕业后须在医院服务不少于十年,不足服务年限的,根据实际工作年限按比例支付赔偿金。
 
2015年9月起,林某前往高校就读,期间院方根据协议先后向林某支付经济补助总计24.4万元。
 
“镀金”归来毁约跳槽
 
2019年3月,林某学成即将回归,A医院却收到了林某的书面告知书,告知其将入职于浙江某医院。院方认为自己为培养林某进行了大量的投入,没想到却是这样的结果。
 
2021年4月,A医院将林某起诉至余姚法院,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及违约金总计87万元。
 
对此,被告林某辩称,赴美进修期间,原告为被告出的是生活费,包括来回机票等交通费用,并非培训费,且协议约定的十年服务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所谓的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没有依据;读博期间,被告仍在原告处工作,参与了大量的论文撰写、课题研究、重点实验室成果等,为原告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法院:违背诚信原则,支付80余万元
 
 
 
庭审中,双方紧紧围绕被告是否应按约支付原告赔偿款以及支付赔偿款金额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两份协议书中约定十年服务期,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均应按约履行。
 
★关于**份赴美进修前签订的《协议书》。原告主张10000元/年的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性质等同于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故10000元/年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合理合法。根据被告实际服务期限26个月,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培训费用、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等33.6万元。
 
★关于《攻读博士研究生双向协议书》。原告已按约支付被告经济补助24.4万元,但被告博士毕业后从未在原告处工作,故被告应退还该笔经济补助24.4万元。
 
同时,被告未按约返回原告处工作,显属违约,该份协议中约定的另一倍赔偿金实际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违约金。对此,综合考虑被告违约行为的情节、过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认定被告应全额赔偿原告24.4万元。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培训费、经济补助,支付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赔偿金等总计82.4万元。林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典型意义
 
人才是医院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参与医疗市场竞争的动力和根源,具有决定性意义。如今,企事业单位越来越重视人才培养,其中,选派优秀人才进行培训进修并约定服务期是常见的人才培养方式之一,在培养期间,单位将花费大量时间和经济成本。实践中,往往存在学成后违约拒绝回原单位工作的情况,不遵守相应服务期要求,导致原单位的心血付之东流,人才流失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党的十八大报告亦将诚信确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关于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可见,诚实信用原则是每一个民事主体的价值准则。
 
本案中,被告在原告的支持和资助下,进行了高素质教育,本应爱岗敬业,但却未能遵循诚信之基本要求,擅自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拒绝回原单位履行服务期。在此情况下,余姚法院全额支持了违约金的数额,明确对被告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不仅可以让企事业单位中存在与被告相似情况的员工引以为戒,更是弘扬了诚信、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原标题为:离职医生被医院索赔80万,究竟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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